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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察局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1日 】【来源:荆州市纪委监察局】

  为做好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依据《中共湖北省纪委关于加强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通知》(鄂纪文〔2015〕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指的受处分党员干部是指受到市纪委监察局党纪政纪处分的在职干部。

  二、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教育管理的责任主体,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负重要领导责任。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依照本细则,严格落实好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综合协调全市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纪检组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

  四、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在处分决定送达之后、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前进行,如有必要可适当延长。受到党政纪双重处分的,教育管理期以时间长的为准。

  五、处分决定送达时,向受处分单位送达《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表》(附件1);向受处分人送达《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告知书》(附件2)。

  六、党员干部受处分后,需要变动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收到处分决定一个月内,重新明确其工作岗位或分工。

  七、党组织将受处分党员干部纳入教育管理,指定一名同志作为受处分人的教育帮带人,并在一个月内将《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表》报所在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或市直单位纪检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受处分的,由其上级分管领导或部门指定教育帮带人;单位班子成员受处分的,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教育帮带人;其他人员受到处分的,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教育帮带人。

  八、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受处分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情况,填写《受处分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表》(附件3),并送所在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或市直单位纪检组存档。

  九、受处分党员干部因处分而职务发生变化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该党员干部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内,与该党员干部进行交心谈心至少一次,并填写《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受处分党员干部谈话情况报告表》(附件4)。

  十、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负责综合协调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工作,受处分党员干部所在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或市直单位纪检组负责具体实施。针对每一名受处分党员干部成立回访教育小组,在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内进行回访教育,并填写《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表》(附件5)。

  十一、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或市直单位纪检组对每名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建立台账,一人一档,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满要形成书面的总结材料,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十二、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在受处分党员干部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满后,要对受处分党员干部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可以与回访教育同时进行),填写《受处分党员干部考核情况表》(附件6)。

  十三、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满考核情况作为受处分党员干部重新安排职务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合格的,在结论中明确纳入干部正常管理使用;对于思想转变好、综合素质高、工作实绩突出、敢于担当的干部,所在单位要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使用。

  十四、考核结束后一个月内,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将《受处分党员干部考核情况表》及受处分党员干部处分影响期或处分期考核情况抄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十五、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将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资料整理,全部归入案卷的教育管理卷。

  十六、市纪委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1、未指定教育帮带人的;

  2、需要变动受处分党员干部工作岗位或分工,未及时调整的;

  3、未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受处分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的;

  4、未按照规定填报《受处分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表》等其他需要填写的表格的;

  5、受处分党员干部出现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吃空饷”等问题的;

  6、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职责的。

  十七、全市其他受处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表

  附件2: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告知书

  附件3:受处分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表

  附件4: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受处分党员干部谈话情况报告表

  附件5: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教育表

  附件6:受处分党员干部考核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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