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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考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1日 】【来源:荆州市纪委监察局】

  为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质量,经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近期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案件进行质量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范围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审结的自办案件,以处分决定生效时间为准。

  二、考评内容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工作基本要求的落实情况;

  2.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审理人员的配备及综合业务素质。

  三、考评程序

  (一)上报案件阶段

  2016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将《自办案件统计表》上报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二)组织考评阶段

  1.组织领导。案件质量考评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负责组织实施。考评组成员为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及部分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主任。

  2.质量检查。严格对照《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分细则》,分别从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和手续六个方面进行检查。

  3.评析总结。考评组对考评情况进行集体评议,形成评析报告,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逐一点评,督促整改。

  四、结果运用

  (一)在检查考评中如发现漏报、瞒报案件的,本年度绩效考评中案件审理工作不予以评分。

  (二)检查考评中案件质量存在问题的,要督促及时整改。

  (三)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责成所在单位向市纪委监察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存在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吴丽莎   联系电话:8447117

  附件:《自办案件统计表》

中共荆州市纪委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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